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发展联盟章程

发布时间:2019-04-17


第一章  总   则

第一条  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发展联盟是由从事机器人产业研发、生产制造、集成应用、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、院校、科研机构、企业、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二条  本联盟坚持创新、合作、发展、共赢的原则,联盟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。

第三条  本联盟旨在充分发挥联盟成员优势,以合作共赢、共同发展为目标,提升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能力,促进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健康、快速发展。

第二章  工作任务

第四条 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的产业政策,研究我省机器人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;收集、统计行业信息,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;组织制定和规范行业相关标准,搭建企业与政府沟通桥梁。

第五条  搭建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相关的信息交流、教育培训、展览展示等平台,组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研究,推动机器人产业政、产、学、研、用合作,增强机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。

第六条  加快推动产品认证、质量检测、品牌建设等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,推进安徽省及国家机器人行业相关标准的制、修订工作。

第七条  协调联盟成员关系,加强联盟成员间在资金、技术、市场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,促进机器人产业链上下游的密切协作,实现行业产业化、规模化、集群化发展。

第八条  推动机器人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深入合作,加强机器人产品相关的宣传工作,加速机器人技术与产品在各行业中的普及应用。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第九条  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发展联盟将整合机器人产业链上的研发、设计、制造和销售等资源。

第十条 联盟大会

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,由全体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,每年召开一至两次,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择机召开。

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

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管理执行机构,由理事单位组成,设理事长单位一个、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一个、副理事长单位若干、秘书长单位一个。联盟大会闭会期间,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指导副理事长单位、秘书长单位开展日常工作,对联盟大会负责。

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(或联盟理事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

专家委员会主要是由政府管理部门、高校院所和相关机器人行业专家构成的虚拟组织,主要负责联盟理事会单位间的技术协调和咨询工作,对重大技术和产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。

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秘书长单位

联盟理事会秘书长单位是联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主要负责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发展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。

第四章  联盟成员

第十五条 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

(一)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,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;

(二)自愿申请,承认并遵守本章程;

(三)从事机器人产业研发、生产制造、集成应用、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、院校、科研机构、企业、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;

(四)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;

(五)享受联盟成员权利,承担联盟成员义务。

第十六条  联盟成员的权利

(一)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、决议和其他事项,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,并进行监督;

(三)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;

(四)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、培训、展览、国际合作等活动;

(五)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;

(六)享有优先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;

(七)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;

(八)享有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;

(九)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。

第十七条  联盟成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、制度和相关协议,执行联盟决议;

(二)宣传联盟宗旨,维护联盟形象;

(三)保守联盟及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;

(四)及时向联盟反映成员单位相关信息,并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积极参与技术开发、推广、合作应用及产业化工作;

(六)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;

(七)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;

(八)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,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;

(九)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,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,须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。

第十八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

(一)向联盟秘书长单位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,具体包括:1. 加入联盟的申请;2. 申请单位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3. 申请单位在机器人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发展计划;4. 其它申请材料。

(二)联盟秘书长单位按照《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发展联盟章程》进行资格初审,并报送理事长单位;

(三)理事会讨论并表决,理事会通过后,由秘书长单位提交至联盟大会备案。

第十九条  联盟成员退出

(一)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,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,摘除联盟成员牌匾;

(二)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;

(三)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
第二十条 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或长期(两年以上)不履行成员义务、不参加联盟活动,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。

第五章  附   则

第二十一条 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修改有关条款,由联盟理事会成员或联盟专家委员会成员提出补充、修改意见,由联盟理事会报联盟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二十二条  本章程自2018年8月30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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